政策须知
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打击欺诈骗保行为
随着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,医保基金着实成为百姓的救命钱。为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,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,请医保患者在我院就诊时,严格遵守以下制度:
一、实名制就医
1、医保患者每次就医时请随身携带社保卡(或医保电子凭证)和身份证。挂号,缴费时主动出示社保卡(或医保电子凭证),必要时出示身份证。
2、严禁使用他人社保卡挂号、就诊。医保患者有义务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身份的查验,一经发现社保卡基本信息与患者真实身份不符,医院有权终止接诊。
3、妥善保管本人社保卡,严禁将社保卡转借、出租给他人使用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二、代开药管理规定
1、参保人员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、长期卧床等原因,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,才可以由家属代开药。
2、参保人员家属为患者代开药,须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和社保卡)、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(或出院诊断证明)。
特别提醒,以下情况均属于违规、违法使用社保卡,需要参保人特别注意:
1. 伪造、变造、涂改医疗文书或票据: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、处方、检查化验报告单、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发票,作为医保报销凭证;
2. 以欺骗、胁迫等手段重复开药、超量开药,串换药品、诊疗项目;
3. 用本人社保卡为他人开取药品或诊疗项目: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使用;
4. 将本人社保卡给他人使用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:使用他人社保卡在医院就医,用他人社保卡进行医疗费用支付;
5. 倒买倒卖已报销的药品、诊疗项目等:在医院使用社保卡开出超出病情所需的药物,再转手倒卖开出的药品;
6. 虚假就医、挂床住院;
7. 其他骗保行为:以药换药(物)、套用和虚开检查治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,将自己的药品供给家人亲朋等。
后果:
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:参保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;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;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,接受返还现金、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。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3 个月至 12 个月。
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,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;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、购药的;或者通过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涂改、销毁医学文书、医学证明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,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,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。
温馨提示:请广大参保人积极参与医保基金使用监督,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。